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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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环保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环保标准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环保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环保要求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建筑节能环保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对隐蔽工程节能环保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环保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使用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水器具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指标符合建筑节能环保标准。

  五、工程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环保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关键岗位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工程参建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和市建委《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的要求,加强建筑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管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一)在工程上使用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门窗和水暖器具时,必须使用以下材料:

  1、达到节能保温标准的各类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门窗;

  2、各类非粘土砖(煤矸石、粉煤灰、灰砂砖等)、建筑砌块(混凝土承重砌块、加气块、非粘土陶粒砌块等)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3、水封高度大于50毫米的密闭水封地漏;

  4、节水型的水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用水器具。

  (二)在工程上使用防水材料、通风、排水、电梯等材料和设备时,应重点推广使用以下材料和设备:

  1、各种水溶性防水涂料、高分子片材及厚度>2mm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环保型防水材料;

  2、厨房与卫生间防串烟防倒灌变压等排气系统;

  3、住宅工程螺旋消音UPVC等排水立管;

  4、采用交流变压变频调速(VVVF)等节能技术的电梯电机。

  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保温层厚度、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等保温处理的质量检查,认真做好同条件保温试样的留置工作,确保外墙传热系数、保温层厚度检测工作的实施。

  八、施工单位要按照《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DBJ01-79-2004)的要求,做好外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保温性能和外门、户门安全性能的进场复验。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外窗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现场抽样检测。

  九、在新建工程设计中有中水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中水设施施工质量的管理,要做好中水设备选型和供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的控制。

  十、住宅照明工程应严格执行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未通过认证的、低效的照明产品。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抽查:

  1、节能环保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2、节能环保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3、建筑外窗进场抽样检测报告;

  4、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环保施工技术标准的情况。

  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同步监督时,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1、节能保温工程现场外墙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2、住宅工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现场抽样检测报告;

  3、《单位工程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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